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數字匯總)
中建教育 / 2023-07-25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數字匯總)1Z301000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
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2.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提前12個月續展期,延后6個月寬
展期。
3.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
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5.一般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
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
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7.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8.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
險費。
9.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
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1Z302000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
許可證。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
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
關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
/ 2 /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5.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
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6.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
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7.企業在建筑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
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
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8.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
個月。
9.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
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10.建造師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1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在兩個
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處罰,刑
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
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
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
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
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11)其他。
12.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同時擔任兩
個項目的項目經理。
1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
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14.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
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
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 3 /1Z303000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
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1)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
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本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
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
以上;(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3)勘察、
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
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
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
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
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6.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
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8.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9.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10.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1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12.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
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1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
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
三分之二。
14.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 4 /1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
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16.《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進一步規
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17.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己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18.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9.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
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0.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21.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2.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目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
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23.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優良信用信息公
開期限一般為3年。
24.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
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個月。
25.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
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1Z304000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
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
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
款之日起算。
/ 5 /3.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4.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5.《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
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
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
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6.解除合同的程序,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為3個月。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有下列情形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
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9.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
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
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1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
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
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4.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
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
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
的平均工資。
15.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16.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6 /1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
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
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18.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
不受第一條時效期限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19.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20.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1.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
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除外。
2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Z305000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70dB(A),夜間55dB(A)。夜間噪聲最大聲
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
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設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
單位必須在開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
3.暫時不能開工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
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4.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施工工
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閉圍擋。
5.加強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爭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建筑物拆除
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對于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
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爭再利用率大于50%。
6.圖紙會審時,應審核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的相關內容,達到材料損耗率比定額損耗率
降低30%;應就地取材,施工現場500公里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總重量的70%
以上。
7.力爭施工中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8.照明設計以滿足最低照度為原則,照度不應超過最低照度的20%。
/ 7 /9.臨時設施的占地面積應按用地指標所需的最低面積設計。臨時設施占地面積有效利用
率大于90%。
10.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級人民政
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
11.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
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
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1Z30600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
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
許可證頒發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
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
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2)建筑施
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3)
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
大的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
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6.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
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
7.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8.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
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
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9.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
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8 /1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負責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12.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13.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
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14.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15.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
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6.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
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7.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
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18.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
定申請。
19.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
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2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但延長不超過12個月。
21.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
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報告。
2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傷亡人數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
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及時補報。
23.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經批準,提
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24.一般、較大、重大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
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
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5.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
證安全的措施報相關部門備案。
26.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相關資料報相關部門備案。
/ 9 /1Z307000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
免費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解釋發布后,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免費公
開解釋文本。
2.國家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3.行業標準一般也是5年復審一次。
4.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
定應取樣數量的30%。
5.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
檔案。
6.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
關部門備案。
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8.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9.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
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0.建設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1.建設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12.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交工的,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3)發包人原因不能按時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自動進入缺陷責
任期。
13.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
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
結算總額的3%。
/ 10 /14.發包人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進行核實。無異議,發包人應在
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15.發包人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人不予答復,
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
1Z308000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
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
15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
2.訴訟時效期間的分類:
(1)普通訴訟時效:3年
(2)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4年
(3)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1年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
時效中止(中途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
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
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
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
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發送原告。
8.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
事人。
9.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上訴。
10.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
審人民法院。
11.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12.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
/ 11 /起10日內提出。
13.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
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申請執行。
15.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
事人。
1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7.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
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18.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19.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此處仲裁案件時間
和訴訟同)
20.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
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2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政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5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2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4.行政爭議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起訴。
25.經過行政復議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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